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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2條

使用公路橋梁或隧道架設電力線、電信線規定如下: 一、架設電力線、電信線於新建橋梁或隧道時,使用人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但在原有橋梁上或隧道內設置者,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辦理。 二、電力線或電信線沿橋梁設置者,如架設於橋梁之下時,不得妨礙水流或航道,如架設於橋梁之上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如架設於橋梁兩旁之上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如以支架設於橋梁兩側時,距離橋體外緣,不得小於0‧五公尺。 三、於隧道內架設電力線或電信線,應有絕緣裝置。其架設於隧道壁面,位於行車淨空與壁面之空間內者,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如架設於隧道頂部空間時,距離路拱淨高不得小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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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