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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7條

本規則修正前,原有不合本規則規定之設施,除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為原來之使用者外,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使用人會勘確定後,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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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