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 第10條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 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