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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 第2條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如下: 一、國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二、省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三、市道、縣道: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依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 四、區道、鄉道: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之區、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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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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