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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後,於公路設置設施物未經徵收機關核准者,徵收機關得就其擅自使用期間,按附表二所定收費基準計徵使用費,並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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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