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 第16條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編具竣工報告,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開放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