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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一 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   (一)養護費支出明細表。 (二)管理費支出明細表。 (三)災害修復費用支出明細表。 二、當年資產負債表,並附財產目錄及收費收入分配明細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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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