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 第41條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公路經營業經營期滿應於期滿前一個月編製交接清冊,於期滿日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移交。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