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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 第3條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 第3條
公路主管機關經發各種證照及辦理汽車檢(覆)驗、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考驗、覆驗、資料列印等者,應依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之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汽車牌照號碼選號金額及公告招標號碼底價收費應依前項附表規定收費。 第一項規費費額表得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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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所收之汽車檢驗費、覆驗費、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費、駕駛執照及…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證照,指下列各款規定:一、汽車號牌:(一)大型汽車號牌。(二)小型汽車號牌。(三)…
第4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所收之號牌及證照費應按月以半數逕繳國庫,並將號牌證照收發月報表於次月二…
第5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所收之汽車檢驗費、覆驗費、汽車檢驗員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費、駕駛執照及…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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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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