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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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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銀行、保…第3條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第4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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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