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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2條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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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