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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3條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二、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三、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並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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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