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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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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