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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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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