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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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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