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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9條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十一、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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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第6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一、控制環境:係公司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基…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第8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第9-1條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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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