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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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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