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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個案之評估 ›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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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2條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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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