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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個案之評估 ›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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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2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 第17條
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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