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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條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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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第25條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第26-1條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第26-2條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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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