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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票券金融公司除依格式 J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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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