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18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8條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契約或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所持有之證券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公司之股東名簿得登記為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