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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3條

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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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