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第50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50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五規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9條(刪除)第49-1條(刪除)第49-2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第…
← 第49-2條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