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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權,指受益人依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記載受益權單位數,得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指信託業所製發並記載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之文書。 本辦法所稱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彰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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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信託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一、以定型化信託契約條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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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