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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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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辦法 第4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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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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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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