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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及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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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