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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依前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登記。 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準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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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共同管道系統構造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第3條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第4條前條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及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第6條因共同管道系統工程之穿越,致使該穿越部分之土地使用需另支付額外費用始能維持原使用功能者,該費…第7條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第8條主管機關為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執行…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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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