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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 第11條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11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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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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