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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國民兵列管人數統計表,通報內政部及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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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