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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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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規則 第2條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據。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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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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