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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4條

本會議須有典試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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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