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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指招募廣告及再生醫療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募廣告,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之廣告。 本辦法所稱再生醫療廣告,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再生醫療業務,以達招徠病人接受再生醫療為目的之廣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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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