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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4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應以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為之,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之名稱、地址及文件。 二、招募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之條件。 三、所需之人體組織、細胞項目及用途。 四、核准刊播文件字號。 五、聯絡人及聯絡資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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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