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 第7條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7條

再生醫療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除不得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外,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宣稱或暗示執行再生醫療,完全無害於受治療者之人體或健康。 二、誇大或保證再生醫療之醫療效能,或有其他不實、聳動或無科學實證之行為 三、宣稱或暗示提供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課程、贈送療程與製劑或其他具有促銷意圖之行為。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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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