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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 第9條

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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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