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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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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醫療機構或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以下併稱機構)取得提供者之再生醫療組織或細胞前,應以書面或言詞…第3條機構執行前條告知及收受同意書之人,應於同意書簽名,並載明告知及收受日期。第4條同意書修正前,同意權人已簽名原版同意書,而機構尚未取得組織或細胞者,機構應重新取得同意權人簽…第5條第二條同意書,機構自收取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至少三十年。第6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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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