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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本條例
第六條
規定,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及複合製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其同時申請不同單位含量者,每增加一不同單位含量,加收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外銷專用再生醫療製劑:新臺幣三萬元。 三、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另行申請同成分單位含量不同之製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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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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