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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 第27條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27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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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外國冷凍空調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許可。
第23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
第24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換領或變更證書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工本費;其…
第25條
本條例所定之申請許可程序及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26條
看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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