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 第5條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5條

航空公司應依下列作業規定,解繳代收之機場服務費: 一、將當日乘客名單及日報表於次一工作日送航空站或機場公司審核。 二、依航空站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及民航局指定銀行繳納。 三、依機場公司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所送達前一個月之機場服務費收費資料,連同繳款書於次月十六日前,分向觀光局及機場公司指定銀行繳納。 航空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解繳之機場服務費,應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二.五作為該公司代收之手續費。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