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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核定及其施工與完工後督導查核分工如下: 一、位於直轄巿或縣(巿)行政轄區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定。 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轄區者,由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土地開發利用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邀請其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審查後,會銜核定;其審查擬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二第一項規定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者,由土地開發利用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辦理委託事宜。 三、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之審查與核定,亦同。 四、出流管制設施施工、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之監督查核,由當地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辦理;屬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轄區者,由各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辦理。 前項審查涉及其他相關機關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其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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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