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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0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十二 章 證據 › 第 三 節 鑑定及通譯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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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4-2條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許可書於執…第204-3條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鑑定及通譯」的其他條文

第197條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第198-1條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並得請求檢察官選任前條第一項之人為鑑定。…第198-2條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審判長、受命法官於審判中選任鑑…第19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第200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第201條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第202條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第203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第203-1條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鑑定留…第203-2條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第203-3條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第203-4條對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之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第204-1條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應記載…第204-2條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許可書於執…第204-3條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第205條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第205-1條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第205-2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第205-3條前條第二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三、應…第205-4條受採取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第206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第206-1條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第207條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第208條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第209條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第210條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第211條本節之規定,於通譯準用之。第211-1條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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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