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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第234條
刑事訴訟法 第234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 › 第 一 章 公訴 › 第 一 節 偵查
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
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
第三百十二條
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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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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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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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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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242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
第243條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
第244條
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
第2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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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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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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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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