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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第280條
刑事訴訟法 第280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 › 第 一 章 公訴 › 第 三 節 審判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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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5-38條
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
「審判」的其他條文
第271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
第271-1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
第271-2條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
第271-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
第271-4條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
第272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第273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
第273-1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
第273-2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
第274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第275條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第276條
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第277條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第278條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第279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
第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第282條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第283條
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第284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第284-1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285條
審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第286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第287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第287-1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
第287-2條
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
第288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
第288-1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288-2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第288-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前項…
← 第279條
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2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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