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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52條
第 三 編 上訴 › 第 一 章 通則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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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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