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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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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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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的其他條文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
第448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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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4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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