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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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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86條
第 八 編 執行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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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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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4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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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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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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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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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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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
第4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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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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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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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條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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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條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第473條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
第474條
偽造或變造之物,檢察官於發還時,應將其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
第475條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
第476條
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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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條
依本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但書應免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第479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
第480條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
第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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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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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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