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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第78條
刑事訴訟法 第78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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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的其他條文
第71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
第72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
第73條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第74條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
第77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
第79條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第80條
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
第81條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第82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
第83條
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第84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85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第86條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第87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
第88-1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
第89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
第89-1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
第90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91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
第92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
第93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
第93-1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
← 第77條
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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