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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9條

加工出口區所使用之各種建築執照書表及作業程序由管理處比照直轄市、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所用之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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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