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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 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 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 所。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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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加油站之設置經營及其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第3條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經營加油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第6條本規則所稱加油站係指備有地下儲油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一般用油人,直接於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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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