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14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加油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油站站名、營業時間及供油廠商標誌或名稱,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及標線: 一、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板製作。 二、加油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標線;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標示。 三、雨棚應設置高度標誌。 加油站應標示售油種類及油品價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價格為加油站當日各油品之零售價格。 二、標示位置為距加油站臨路地界入口處五公尺範圍內。 三、標示方式為固定式,標示物下緣離地面一公尺以上,且不得有遮蔽物遮蔽,並輔以夜間照明。 四、標示價格之數字規格,每字高十七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 五、加油站因地理環境特殊,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受第二款標示位置或第三款標示物高度規定之限制。 既設加油站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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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